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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左应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011号罪犯左应,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南坎新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六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六月十七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311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九年七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47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左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左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