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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香河县渠口镇恒信达金属制品厂与张北成龙商务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县渠口镇恒信达金属制品厂,张北成龙商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559号原告:香河县渠口镇恒信达金属制品厂。经营者:郭建军。住所地: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北成龙商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亮。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大街东侧。原告香河县渠口镇恒信达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张北成龙商务贸易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香河县渠口镇恒信达金属制品厂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河县渠口镇恒信达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香河县渠口镇恒信达金属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