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袁崇林与姚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崇林,姚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202号申请人袁崇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6日,住西充县。被执行人姚锦,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5日,住西充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负责人杨建,副总经理。申请人袁崇林与被执行人姚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将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全部执行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充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