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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郑有娟与陈凤丹、陆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娟,陈凤丹,陆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1091号原告:郑有娟(又名郑友娟),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古田县。被告:陈凤丹,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古田县。被告:陆学杰,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古田县。原告郑有娟诉被告陈凤丹、陆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有娟,被告陈凤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学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有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凤丹、陆学杰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125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006年6月7日始按月利息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凤丹、陆学杰���夫妻关系,二人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分别于2014年11月16日和2015年6月11日向郑有娟借款130000元和7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经结算截止2016年6月6日,陈凤丹、陆学杰尚欠利息款19125元,合计本息219125元。现因其急需用款,故多次向陈凤丹、陆学杰催讨,均遭拒绝。陈凤丹辩称,其对郑有娟在诉状中所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由于其夫经营生意亏本,致其无力还款。对于该款如何偿还,请法院酌情予以裁决。被告陆学杰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陈凤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所陈述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凤丹、陆学杰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郑有娟借款200000元,有被告陈凤丹、陆学杰共同出具的借条为凭,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凤丹、陆学杰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郑有娟要求陈凤丹、陆学杰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可予支持;陆学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期限届满后对原告的诉请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本院可依庭审调查核实的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陈凤丹、陆学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郑有娟(又名郑友娟)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125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016年6月7日始按月利息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6元,由被告陈凤丹、陆学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祖凑审 判 员  叶艳玲代理审判员  郑锦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证据1、被告陈凤丹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2012年1月30日、2012年4月30日、2012年11月8日、2012年11月29日、2013年1月8日、2013年4月9日、2014年2月28日、2015年4月8日、2015年8月21日、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借条。证据2、2015年4月1日原告王丽英帐户查询信息单,2015年7月1日、10月1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3、2012年1月30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4、2015年5月1日、8月3日、10月31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5、2015年5月8日、8月8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6、2015年5月28日、8月28日、12月4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7、2015年7月9日、10月9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8、2013年4月9日原告王丽英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9、2014年2月28日原告王丽英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10、2015年4月8日、7月9日、10月9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十一、2015年8月21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11、2015年9月15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12、2015年9月15日包春茂银行帐户查询信息单。证据13、结婚证复印件。证据1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