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李德坡、张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李德坡,张爱玲,朱星帅,郑松静,朱二黑,郭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60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号。负责人刘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义昌,禹州市支行风险管理部高级专员。被告李德坡,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6日,住禹州市。被告张爱玲,女,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1日,住住禹州市。被告朱星帅,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0日,住禹州市。被告郑松静,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5日,住禹州市。被告朱二黑,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5日,住禹州市。被告郭枝,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7日,住禹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禹州支行)诉被告李德坡、张爱玲、朱星帅、郑松静、朱二黑、郭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在禹州市郭连镇找不到被告李德坡,原告又不同意对被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