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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成名与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名,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527号原告:周成名,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十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00400001239。法定代表人:翟麟,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成名与被告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名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周成名撤回起诉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成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秋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