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相东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周XX,周XX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刘XX,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周XX,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周XX1,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刘XX诉周XX、周X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XX、周XX1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XX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9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XX如发现被执行人周XX、周XX1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审判员 李峥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