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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55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王志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王志建,荣启红,叶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8931-4。

负责人:王小荣,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志建,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桥南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

被执行人:荣启红,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号东方塞纳**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603111977********。

被执行人:叶敏华,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桥路**号,身份证号码:362502199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赣0103执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敏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建、荣启红、叶敏华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敏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胜辉

审判员  邓宜伟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婷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间:2016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地点:本局会议室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吴胜辉

审判员:张健、邓宜伟

书记员:徐婷吴: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志建、荣启红、叶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叶敏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房产,拟拍卖被执行人叶敏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房产以清偿债务,当否,请合议。张、邓:同意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叶敏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房产以清偿债务,当否,请合议。合议庭评议结果:叶敏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房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