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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0236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柳凤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柳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0236执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住地奉节县。代表人张隆德,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安国,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柳凤明,女,生于1971年4月19日,汉族,住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柳凤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姚鸿雁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