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志敏与朱良臣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敏,朱良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敏,男,汉族,195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朱良臣,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再审申请人张志敏因与被申请人朱良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1民终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张志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