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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虎林与被执行人贺瑞、徐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虎林,贺瑞,徐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582号申请执行人叶虎林被执行人贺瑞被执行人徐锦强申请执行人叶虎林与被执行人贺瑞、徐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虎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瑞、徐锦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叶虎林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从2013年12月2日起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锦强的银行账户,致使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