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2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覃辛与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辛,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211号之三原告:覃辛,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陈健康,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63485451B),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星湖路三号。法定代表人:蒋永,董事长。破产管理人: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智慧,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平,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辛与被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辛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