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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振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振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889号原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6633(11)。法定代表人:卯令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振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大冚村富顺路8号富顺工业区B栋。法定代表人:王玉。原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振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