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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裕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金裕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2673号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波富,董事长。被告:上海金裕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袁新民,负责人。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裕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4元,由原告上海简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杜秉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凌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