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2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国和与被执行人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唐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和,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唐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国和,男,汉族。被执行人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守国,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法定代表人李巨昌,团长。被执行人唐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10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新城(兵团)支行账户存款121605.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元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