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8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邵凤余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办事处上湖社区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凤余,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凤余,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上湖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光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邵凤余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凤余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邵凤余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凤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玲审 判 员 周家明代理审判员 李任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