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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徐春仙与徐上中、何丽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仙,徐上中,何丽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887号原告:徐春仙,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徐上中,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何丽琴,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徐春仙与被告徐上中、何丽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徐春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春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