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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170号

黄英文、欧阳辉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英文,欧阳辉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黄英文,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欧阳辉禹,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英文与被执行人欧阳辉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欧阳辉禹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金波

审 判 员 陈宏林

审 判 员 谢启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刘加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