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198号之一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文韬,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连鸣,该公司经理。被告:文韬,男,回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米娜,女,回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文俊武,男,回族,1952年11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李焕珠,女回族,1951年10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蔚群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