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6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峰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950号原告:周峰,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子龙、闫奕铭,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航里2号。负责人:蔡治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周峰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峰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因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周峰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并入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周峰劳动争议一案[(2016)鄂0103民初660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鄂0103民初6605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范正霜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