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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5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阙银元,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阙银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晚,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康升路路口附近,采用强摸胸部的方法对被害人孙某实施猥亵,后因被害人孙某呼救而被巡逻警务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8mg/100ml。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孙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二轮摩托车(照片),书证伤情照片、病历资料、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廉某、张某、刘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及关于对无号牌二轮车辆的鉴定报告,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对其危险驾驶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对其危险驾驶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对其所犯强制猥亵罪认罪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强制猥亵罪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乾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