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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胡长进与田现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进,田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长进,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田现波,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宁晋县凤凰镇大王庄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长进与被执行人田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工商、房管、车辆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现波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田现波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刘文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