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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明胜申请殷建伟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胜,殷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胜。被执行人:殷建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34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殷建伟劳务费6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6250元。经查,被执行人殷建伟名下无存款、房产及土地,对其车辆已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陶国江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