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树标与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标,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72号原告:刘树标,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被告: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Y1路西铁路线以南)。法定代表人:胡伟高。原告刘树标与被告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树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树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