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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永辉与蔡中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辉,蔡中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辉,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蔡中德,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辉与被执行人蔡中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蔡中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中德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永辉货款人民币20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5元、执行费人民币20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蔡中德的财产,并于2016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蔡中德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3388号案件查封,现正在处理过程中,因处理时间较长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永辉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