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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恩平市锦鹏汽车轮胎修理店与许伟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锦鹏汽车轮胎修理店,许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363号原告:恩平市锦鹏汽车轮胎修理店。经营者:吕华金,男。被告:许伟明,男。原告恩平市锦鹏汽车轮胎修理店诉被告许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恩平市锦鹏汽车轮胎修理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锦鹏汽车轮胎修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恩平市锦鹏汽车轮胎修理店负担。审判员  张健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