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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云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57号罪犯李云,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消费较高,结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决定对其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云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4813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