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马子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南县国土资源局,马子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2627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7015216103X。机构地址: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南秀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品,局长。被执行人马子恩,男,回族,1942年4月9日生,住广南县。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3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2年4月27日,被执行人马子恩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位于广南县珠琳镇珠琳村民委珠琳十一组“石盆水”岔路口承包的集体土地1.5亩非法转让给张宏兵,四至界线:东至马明亮户地,南至三面沟,西至石盆水路,北至马子恩户地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3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马子恩非法转让广南县珠琳镇珠琳村民委珠琳十一组承包给你户集体土地的违法所得120000元;2.并处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所得5%的罚款,合计6000元。1-2项合计126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对马子恩的询问笔录;3.马子恩户口证明;4.对张宏兵的调查笔录;5.契约;6.《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证》;7.对唐登洪的调查笔录;8.对马佩新的调查笔录;9.《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1.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呈批表》;12.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3.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3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4.免交罚款申请;15.《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马子恩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子恩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七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规定,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涉及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系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其作出的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3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3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海英审 判 员 李善东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永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