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灿明与钟文娟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恢2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灿明,钟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罗灿明,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杜健君,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翌哲,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钟文娟,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罗灿明与被执行人钟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文娟应向申请执行人罗灿明偿还借款595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2元。申请执行人罗灿明对被执行人钟文娟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31号4区5栋603房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31号4区5栋603房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但已于2016年6月29日被本院(2016)粤0114执3244号案件续封[原查封案号(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380号],2014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09号案件轮候查封,2015年3月5月被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277号案件轮候查封,2015年11月16月被本院(2015)穗花法民二仲某第139号案件轮候查封,现另案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中。本案立案恢复执行之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粤A×××××、粤A×××××小型汽车均已被另案查封或锁定档案,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进行处置后方可受偿,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查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另案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恢2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