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王伟洲、张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王伟洲,张海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821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友臻苑D座物业管理用房),组织机构代码76382820-1。法定代表人:周媛。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波、郭鸿,均系公司员工。被告:王伟洲,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被告:张海红,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王伟洲、张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敏祺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