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彭乐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乐春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866号原告:彭乐春,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波,安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负债人:刘晖,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莲城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铭,安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彭乐青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彭乐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乐春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彭乐春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乐春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乐春负担。审判员 龙永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