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7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晓东与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东,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胡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晓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晓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晓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上诉人胡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