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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兆寿与祁嘉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寿,祁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寿,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祁嘉鹏,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寿与被执行人祁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嘉鹏在中国工商银行永昌支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嘉鹏在中国工商银行永昌支行的账户()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