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初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金点子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索比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点子纺织有限公司,杭州索比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0161号原告:浙江金点子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7708554M),住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东横河路83号。法定代表人:赵万云。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索比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7731600X7),住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晶花北路315号。法定代表人:张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点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索比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点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索比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合计220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