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付肖满与陕西凤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肖满,陕西凤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653号原告付肖满,女,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居民,陕西省岐山县人,住岐山县。委托代理人闫海兵,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贵成,男,生于1969年1月28日,汉族,居民,陕西省岐山县人,住岐山县。被告陕西凤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城西街3号西京国际电气中心1幢910室。法定代表人蔡小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新生,宝鸡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肖满与被告陕西凤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肖满委托代理人闫海兵和范贵成、被告陕西凤鸣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肖满诉称,2011年8月8日,被告下属的蔡家坡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凤鸣城市花园选房意向书》一份,约定原告预购被告开发的凤鸣城市花园3号楼东单元2层203室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07.92平方米,被告保证于2012年7月底交付房屋给原告。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先期向被告缴纳购房款20万元。2012年11月12日在凤鸣城市花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选购的房屋为凤鸣城市花园3号楼东单元2层203室,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此后在蔡家坡房屋管理所进行了备案登记。原告向被告交清了剩余购房款并按被告要求缴纳了暖气初装费7048元、天然气初装费2300元、电视初装费370元、自来水初装费3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直到2015年4月才交付,且房屋面积多出约定面积9.54平方米。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①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多收的购房款15245.5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206.79元;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违规收取的暖气初装费7048元、天然气初装费2300元、电视初装费370元、自来水初装费300元,合计10018元;④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凤鸣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19条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应向宝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房屋面积有明确约定按房屋登记面积为准,不存在违约多收购房款之事。逾期交房与事实不符。2012年底对3号楼就有了交付条件,原告在2012年年底尚欠被告约定的多项费用没有交纳,不存在被告违约和延期交房一事。被告本着诚意就意向书中约定的时间未按期交房,与物业协商减免了5个月的物业费用,还通过协调在此基础上减免了2000元物业费用。交房的所有问题原被告之间均已解决完毕。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标的并非是纯粹的商品房款,在合同履行当中被告方收费行为严格遵守了物业部门的政府文件批复及购房当中的约定,代为收取且全部费用已实际转交相关企业,不存在在合同中收取的非法利益。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障性住房)、《凤鸣城市花园选房意向书》、《转让证明》、《收款收据》,被告提交的《岐山县物价局关于核定“凤鸣城市花园”经济适用住房一期2#、3#、4#、5#四栋小高层销售价格的通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障性住房)各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经质证核实,应予以认定。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障性住房)。该合同中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款为手写项);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合该合同说明中第4项约定“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应认定为双方约定对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障性住房)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该约定有效,故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肖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退还原告付肖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岐审 判 员 XX波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雒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