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德宸光电经贸有限公司、阳泉金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孟路明、戎芳、戎凯、杜文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德宸光电经贸有限公司,阳泉金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孟路明,戎芳,戎凯,杜文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189号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首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霍uo霍小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德宸光电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路明。被告阳泉金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汇。被告孟路明,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戎芳,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戎凯,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杜文汇,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德宸光电经贸有限公司、阳泉金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孟路明、戎芳、戎凯、杜文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山西德宸光电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向原告南大街支行申请贷款600万元,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发放贷款6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8月8日,现已逾期。该笔借款由阳泉金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被告山西德宸光电经贸有限公司经营LED电子显示屏、计算机耗材,电子产品,近年以来,由于企业不景气,资金回款较慢。贷款发放后,自2013年8月开始欠息,经原告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且多次上门寻找企业负责人,督促担保企业阳泉金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连带责任人,在原告工作人员再三督促下和上门寻找到借款企业法人但仍无法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16年6月20日已累计拖欠本息合计5235385.97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山西德宸光电经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5235385.97元(截止2016年6月20日)。被告阳泉金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孟路明、戎芳、戎凯、杜文汇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阳泉金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于2016年9月13日注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丽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翟旭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