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柳云阁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云阁,田利,田岩涛,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284号申请人柳云阁(系死者田俊杰之妻),1949年2月2日出生。申请人田利(系死者田俊杰之女),1970年3月4日出生。申请人田岩涛(系死者田俊杰之子),1973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利,同申请人田利。申请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村,院长。委托代理人曹长海,男,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患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倩,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患办干部。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8987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一次性赔偿柳云阁、田利、田岩涛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五十万零六十七元。二、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柳云阁、田利、田岩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89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