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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解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村民。上诉人任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某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任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任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党晓辉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席晓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