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青岛星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星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星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沙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9684-6。法定代表人王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华仁国际大厦10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74021353-8。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星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