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0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迈科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环测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迈科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环测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878号原告深圳市迈科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洪桥头社区兆福达工业城第四栋二楼西面(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8139263-2。法定代表人欧冬元。委托代理人邓标华,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环测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第三工业区(华洋科技工业园)E栋l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053958298。法定代表人邓武英。上述原、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1日,原告委托被告向欧洲认证机构ECM(欧盟授权编号1282)申请产品--手套的CE认证(指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所必须的安全认证),双方签署《认证检测合同》,费用人民币7,8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分两次支付了费用,但被告向我方出具的证书经原告向ECM查询为虚假证书。被告的行为严重危害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人民币7,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认证检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产品手套申请CE认证(包含IEC61340-5-1、EN388,公告号1282机构发证),为甲方提供认证检测技术服务。认证费用为7800元。2014年11月24日及12月24日,原告两次向被告账户转账3,900元,合计7,800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交给原告的CE证书经原告在网站验证为假证书。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认证检测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证检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现原告已经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完成CE认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现原告以被告提供的CE认证证书为假证书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款项,本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7,8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环测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迈科斯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7,8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1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冰清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燎书 记 员 董 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