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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字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君、王丙文、魏清群、方绪林、赵建霞、钟年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成君,王丙文,魏清群,方绪林,赵建霞,钟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字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左立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君,女,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丙文,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魏清群,女,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方绪林,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赵建霞,女,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钟年超,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皖1503执1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枫丹翰林院6号楼5103室住房一套(证号:344927号)。现申请执行人与王成君、王丙文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王成君、王丙文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成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枫丹翰林院6号楼5103室住房一套(证号:34492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