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国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站路156号通宝大厦。法定代表人:程新华,经理。被执行人刘国喜,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广西柳州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国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国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刘国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已查明,被执行人刘国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二初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