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长德与广州意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325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意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长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意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向阳。委托代理人:陈智成、余桂芬,系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德,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袁爱英,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意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意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坚持认为本案事故是在上诉人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由事故发生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被上诉人是在为上诉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隆方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