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4民终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与张春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张春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终1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太平村**组。负责人:张泽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林,男,土家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以下简称新兴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张春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民法院(2015)彭法民初字第0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兴煤矿以其与张春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新兴煤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水县乔兴煤业有限公司新兴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咏梅代理审判员 万华瑜代理审判���王军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的由i书记员孙正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