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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凤英与唐丽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英,唐丽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592号申请执行人赵凤英,女,194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唐丽椰,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667号赵凤英与唐丽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凤英要求被执行人唐丽椰支付钱款人民币166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双方达成和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违约,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6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邬伟秉���: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