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廖天骄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天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38号罪犯廖天骄,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廖天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56246.57元(已付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廖天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廖天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对附带民事判决大部分未履行,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天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33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