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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姜桂得与王艳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得,王艳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民初1152号原告:姜桂得,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王艳双,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桂得诉被告王艳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桂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桂得得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姜桂得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明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