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7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素娥与陈菊清、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娥,陈菊清,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306号原告:杨素娥,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菊清,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萍,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杨素娥与被告陈菊清、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7日,被告陈菊清因需由被告林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杨素娥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菊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素娥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林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菊清、林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李素清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