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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兰小燕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小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76号罪犯兰小燕,女,汉族,小学文化,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镇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小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19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224号、(2014)宁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兰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兰小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兰小燕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记奖,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本院认为,罪犯兰小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小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