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3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坤,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星湖花园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继山。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方,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坤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坤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李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霞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好杰 来源:百度“”